10月30日,遼寧省生態環境廳正式發布《遼寧省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監督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下稱《辦法》),以規范全省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的監督管理,進一步明確運維機構的責任與義務,強化監管執法。
《辦法》適用于對運維機構在遼寧省范圍內開展運維服務的監督管理,所稱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,是指依法注冊成立,利用其人員、設備及固定工作場所,依據相關標準或規范,通過合同約定方式提供生態環境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服務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服務機構。
運維服務主要包括:(一)污染源自動監測(監控)系統運營維護服務;(二)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服務;(三)其他生態環境自動監測(監控)設備運營維護服務。
《辦法》強調,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運維機構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,均有權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。負責受理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,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。
原文如下↓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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